会计法 ,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我国新的《会计法》有哪些特点?
1999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具有“六化”特点:
一、会计责任的明确化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现任。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而新《会计法》第一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领导”改为“负责”,虽然只是两个安的改动,但意义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解决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和假账泛滥的难题。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和其他人员者是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和赤的第一责任人,即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处罚条款。这就有力地制约了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出政绩,为了小集团或个人利益而且提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非法牟利的行为。如果出现假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时,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纺“不懂”、“不知道”、“不了解”等借口把主要责任推给会计人员。二是使会计人员摆脱了既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又要监督本单位负责人的尴尬境地。新《会计法》将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与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统一、起一把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责任、目的和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
二、会计核算规范的细化
新《会计法》第二章细化验室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具体体现在:第一,在会计凭证的出具和接受方面,对原始凭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接受方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驰接受,对记载不正确、不完速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二是对出具原始凭证的要求,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有错误的应重天或更正,并且要在更正处盖章,以示负责。第二,在会计账簿方面,一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目记账和其他畏助性账簿;二是对账租的登记和更改作出了规定,并首次对会行电算化核算中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作了规定。
三、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对独立化
新《会计法》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首次把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范畴予以规范。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对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者有很大的依赖性。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的确认以及折旧的计提出等,都是由财务制度而非由会计制度规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立法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新《会计法》的施行,满足了这一要求,使会计核算制度相对独立化,为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会计监督的制度化
在新《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中,突出了对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方面的要求,确立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休”人会计监督体系。在企业内部监督方面,新《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制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范,具体强调了会计分工和内部控的各贡要求,体现了会计监督过程中应“责权分明”的特点。在社会监督方面,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再监督的内容,保证上了注册会计师这一会计服务中介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政府监督方面,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管检查部门。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为了避免权责交叉、重复查账,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出具检查结论,其他检查部门对已经做出的结论要加以利用。由于要出具检查结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检查部门的责任。
五、从业资格的规范化
新《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定了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要求,使会计职业向规范化方面发展。新《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领导工作的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领导工作,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一定年限。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必将减少会计错漏及舞弊行为的发生,促进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另外,新《会计法》首次提出对于因有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项新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会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同时也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
六、惩处力度的强化
原《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明确了财政部门会计工作,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权,因而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无法作出有效处理。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乱行为的征治力度,增强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第一,拓宽了会计违法的惩处范围。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伪造会计资料、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类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二,明确了单位违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单位违法的十种主要行为,单位发生行为之一的,均要依法予以处罚。第三,界定了会计违法的处罚主体。当触犯《会计法》的具体情况发生时,要分别追究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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