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为建立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本辖区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加强对基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分片包干,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二)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组织辖区内联合检查、巡查或对口检查。
(三)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室(办),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四)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每半年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日常巡查和指导,做好巡查和指导记录。在开展巡查和指导时,应出示相应证件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六)建立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
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规定范围内,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协助调查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十、完成当地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部署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四、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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