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大家常说的监外执行,准确的应当叫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机关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的,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会危害社会。或者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也就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和缓刑、假释是不同的,只要是罪犯的疾病已经不妨碍在监狱执行刑罚,或者哺乳期结束,或者生活恢复自理能力就应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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