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六年十二月八日,内阁奉上谕:“闽浙总督箸马新贻补授,等因。钦此。”马新贻由浙江巡抚升任闽浙总督,按惯例,马新贻上奏要求进京陛见请训。同治七年五月廿八日,马新贻进京陛见,并乞赏假二十日回乡祭祖。七月十九日,马新贻回到家乡菏泽马海。八月初九日假满,遵制启程赴任,十三日到济宁,邸报载:同治七年七月廿一日,内阁奉上谕:“两江总督箸马新贻调补,毋庸来京请训。钦此。”同时又接兵部火票递送军机大臣字寄称:同治七年八月初五日,内阁奉上谕:“新授两江总督马新贻,箸充办理通商事务大臣。钦此。”马新贻九月到江宁任两江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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