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补办出生证明,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孩子出生信息、父母信息、丢失原因等。 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持父母身份证、户籍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现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登报声明原件补办。
法律依据:《户口管理规范》
第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条 婴儿出生后樱搭腔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其父亲脊衫、母亲或者其他枝衫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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