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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鑫联盈公司涉案13人获刑,显然是以最轻的刑罚处罚,因为巨鑫联盈公司的经营模式
最终证实其即没有经营实体也没有投资的项目,何以高额返利,纯粹是诈骗,最终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罪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0年,就是说巨鑫联盈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证实达26亿元,但实际最终追缴少的可怜,大部分资金哪儿去了,除了返利,剩余绝大部分资金被巨鑫联盈公司以朱为核心的核心管理层、高管分赃获利,这岂不是典型的“集资诈骗”,如果以集资诈骗定罪量刑,该案给社会造成这么大恶劣影响,以致目前有那么多的诈骗公司效仿巨鑫联盈公司经营模式敛财诈骗,我们的司法显然是罪魁祸首,放纵了巨鑫联盈公司的诈骗主要犯罪成员,使这些不法分子得以保存姓名,之后可以肆意挥霍诈骗投资人的钱财。
本人认为:对于巨鑫联盈公司的案件应予以再审,理应认定“集资诈骗”这样对于诈骗公司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出诈骗资金以换取性命,以此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标签:退钱,巨鑫,联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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