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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佩奇的正面居然长这样,还被告侵权

2023-07-11 04:22:43 编辑:join 浏览量:591

小猪佩奇的正面居然长这样,还被告侵权

众所周知,《小猪佩奇》自2004年开播之后,一直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童年的主要动画片记忆。 而且《小猪佩奇》的更新一直没有停止,到目前已经更新到第七季。

01 《小猪佩奇》的故事

《小猪佩奇》原名为《Peppa Pig》,是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它的故事主要围绕着主角小猪佩奇与她的家人之间生活中的经历展开述说。

用粉红色小猪的卡通形象来宣扬传统家庭观念与友情,鼓励观看的小朋友们去亲身体验生活。 主要的角色有猪姐姐佩奇,喜欢恐龙,喜欢踩泥坑,还喜欢吃意大利面和巧克力蛋糕。乔治是猪弟弟,跟佩奇的兴趣爱好相近。

而猪妈妈是一个温柔贤惠的家庭主妇形象,猪爸爸则是会开车会做饭,有时候喜欢逞强,总是不懂装懂的模样。 各自都有各自的性格特点,融合到一个家庭里面,加上生活中发生的趣事,就构成了《小猪佩奇》的动画片。

《小猪佩奇》的画风比较简洁,很多都是用粗线条加上色块来实现的画面,背景人物形象都使用了比较鲜明的颜色,让人感觉画面比较丰富。

《小猪佩奇》自开播之后,就收获了一大批的粉丝观众,继而衍生出更多的IP向产品,也深受大家的欢迎和喜爱。

在日常生活中,似乎在很多日常用品上都会出现小猪佩奇的身影,而最近就有商家因为使用了《小猪佩奇》的包装被告侵权。

02 《小猪佩奇》成驰名商标

因为《小猪佩奇》在世界各地的知名度都挺高,也深受很多小朋友们的喜爱。 在一定程度上,《小猪佩奇》是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符合法律规定所认为的驰名商标的条件。 也就是这一侵权案胜诉,被告要给予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这就告诉了我们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小猪佩奇》在我们国内已经有很高的认知度了,就算是在大街上随便找一个人问他知不知道《小猪佩奇》,很有可能得到的答案都是知道的。

毕竟《小猪佩奇》动画似乎有一种神奇的魔力,你看到它第一眼总会想起它那一句经典的台词: “大家好,我是小猪佩奇,这是我的弟弟乔治!”

就算不是真心想要看的,但陪着小朋友看自己也是津津有味的,这就是《小猪佩奇》的魅力。或许是因为里面的主角粉红小猪都长得很像吹风筒一般奇特,勾起了你想要看下去的好奇心理吧。

03 侵权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很多类似的侵权事件频发,特别是在那些假冒的伪劣产品中,盗用其他动漫形象或者艺人形象的时间层出不穷,而最近发生的《小猪佩奇》侵权案也正是这样。

某商家利用了《小猪佩奇》的人物形象和名字来进行商品灯的包装设计,就被正版的公司给告侵权。

对于维权方来说,这是利用法律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被告一方来说,这是一件丢脸的事情,被判赔偿也是自食其果。

而且最让网友们觉得很神奇的是,《小猪佩奇》里似乎从来都没有出现过粉红小猪们的正面照,而这个侵权的商家使用的图片就是传说中的正面照,这一看还真的是让网友们乐了。

这猪鼻子回到了脸上的小猪佩奇怎么就是有一种怪异的感觉呢?还是觉得鼻子突出来的小猪佩奇形象比较顺眼得多。

有很多网友纷纷表示,这还是第一次看到正面的小猪佩奇,相比之下小猪佩奇还是侧面照好看,这正面照看起来实在是不咋滴。

还有的网友一直以为这正面照起码会有四个眼睛,毕竟人家侧面都有两只眼睛了,这正面不应该有四只对应的才对吗?真的不得不佩服各位网友们的脑洞,可不是一般的大啊!

不管怎么样,侵权的事情已经被认定,就请广大的商家提高警惕,下次在使用其他卡通形象的时候,还是走买版权的正版途径吧。要不然下一次再来侵权这一出,要赔偿的钱可能会更多,就算产品能够给你带来一定的利润,也比不过这已赔偿就要上万的数目啊。

也正是因为商家看到了《小猪佩奇》的商机,所以才会想要利用小猪佩奇的形象来给自己的产品做包装的宣传。 因为有很多的小朋友都比较喜欢《小猪佩奇》的形象,看到产品上印有小猪佩奇的图案,就会忍不住下手去买。

但这样打着《小猪佩奇》的名字去制作盗版假冒的产品实在是让人觉得有点可耻,但并不是只有这一样产品被告侵权,近年来频发的被告侵权的案件,都是因为侵犯了知识产权或者是商标的。

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商家,大家真的要拿起法律来跟他们正面刚,维护自己的权益。

04 对侵权行为说不

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很多动漫角色也在兴起,有正版的存在就会有假冒的存在,他们依靠的就是价格比正版卖得低来吸引更多的买家。很多人都会遇到买了跟正版一模一样包装的产品,拆开来才发现里面的东西跟正版的质量相差太多。

而面对这些侵权的行为,我们要勇敢说不,该举报的就举报,维护正版的权益也是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只有加大力度去严惩这些侵权的行为,大家才能在现实生活中看到更多正版的产品而不是假冒伪劣的产品。质量得到了保障,我们应该感到高兴的。

有人可能会说,《小猪佩奇》侵权最后被告才需要给3万人民币的赔偿,这算什么驰名商标。

其实我们在意的关键点不应该是赔偿款项的多少,而是应该在意这件事情给了我们一个警告, 这算得上是杀鸡儆猴,就是告诉我们大家不要涉及侵权的问题。 不要觉得侵权了没有人去告你,就抱有侥幸心理在这里继续侵权,这中观念可是要改的。

不知道对于《小猪佩奇》侵权一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标签:佩奇,小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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