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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天HR要跟你签“试用期合同”,为什么不合法?

2023-07-16 21:00:51 编辑:join 浏览量:601

入职当天HR要跟你签“试用期合同”,为什么不合法?

试用期,是所有在外求职的劳动者都无法回避的一个期限。但你可知这一简简单单的“试用期”,其中却包含了丰富的法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初始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试用期”。而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之中,无法独立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试用期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一、根据《劳动法》,“试用期”可有可无

由于“试用期”普遍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始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 “可以约定”的意思是既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存在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既然是约定,自然要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够成立。

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标志。“试用期”的有无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

二、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试用”

由于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处于强势的地位,“试用期”的存在往往让人感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

然而法律的规定当然不会助长用人单位本来就已经十分强势的地位,而是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去保护——甚至更偏向对劳动者的保护。

因为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如果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相较于非“试用期”提前30天通知的期限缩短了90%。

而如果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想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却不是那么容易,除非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之所以劳动者感觉“试用期”自己在被“试用”——或者说“试用期”对劳动者最大的伤害——是因为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约定工资的80%向劳动者发放“试用期工资”。而劳动法也早就考虑到了这一点,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只能约定一次。

因此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双向“试用”的期间,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的期限。

三、“试用期”无法独立于劳动关系而单独存在

既然“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且与正式劳动关系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尽同,为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会是违法行为呢?

因为我国并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关系”,“试用期”必须依附于劳动关系而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当然无法单独地与劳动者建立“试用期关系”,无法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或所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不成立,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再适用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此时,所有的“试用期”规则失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100%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四、“试用期合同”违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至此,“试用期合同”不合法的原因已十分明显,就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如果允许“试用期合同”的存在,无异于大大缩短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期限,让用人单位可以利用此漏洞大量地使用“廉价劳动力”而不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便无从保障。

劳动者一定要认识到,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而存在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的“公司制度”,更不是单纯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

标签:试用期,入职,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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