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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执行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效力问题

2023-08-21 18:56:23 编辑:join 浏览量:607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执行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效力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两个文件内容链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对于2006年与2009年31号文之间的冲突,

冲突部分适用于2009年31号文的规定。

在2009年31号文中未做要求的部分各地按其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是否适用2006年31号文做具体规定。

例如,现在的江苏就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3年结转已经下文件规定了。

标签: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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