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
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丫丫)。
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
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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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法证明其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最终,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小提与阿美作为同性伴侣,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亦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虽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法官认为,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丫丫之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爱,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提主张在阿美不配合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推定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但其与阿美的关系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的范畴,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法官解释道,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阿美系其母亲,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记者了解到,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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