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
第2.0.2条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行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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