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是由村民从众多村民中直接选举或推荐出来的代表。是代表村民发表意见建议的村民。现在推行行政村合并,几个村合并成一个村,村委会管理服务地域人口变大变多,对村里工作来说,召集全体村民一起开会讨论,难度很大。为此,实行十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权利,村里决策效率大大提高。村民代表享有的权利:1、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2、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到会予以说明和答复;3、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4、受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慎渗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碧码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宽慧脊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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