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处理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老毁告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规定: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扩展资料: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区分三个等级的原则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三个密级等级的划分及各自的不同标准,主要是供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余困机关制定《国家秘侍明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时使用的。
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已对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划定了密级,各机关、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只是执行具体范围的规定,并不要求对《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中所使用的“最重要”、“重要”、“一般”和“特别严重损害”、“严重损害”、“损害”的程度作出解释和把握。
应当说明的是,人们在实际生活工作中常习惯性地笼统使用“国家秘密”、“国家机密”等词,这里所称的“秘密”、“机密”不具有“秘密级”或“机密级”秘密等级的含意,而是泛指三个秘密等级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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