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
2.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
6.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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