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435条规定:“对违反兵役法规别,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是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是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违反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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