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1、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年应税劳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型困元)。2、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雀陵第二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未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卜岁念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交通运输单位,从2013年8月1日起,不再使用原来的《公路、内河运输费统一发票》,即使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运输费统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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