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1998-01-01实施,代替GB/T 3869-1983 根据2017年第6号公告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自2017年3月23日起,该标准废止。Ⅰ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念闷春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罩顷于轻劳动。Ⅱ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仔耐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Ⅳ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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