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判带、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扩展资料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宏亮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掘绝芦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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