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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2023-05-31 00:52:45 编辑:join 浏览量:641

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

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处罚: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1、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诈骗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虚假宣传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虚假宣传和诈骗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4、虚假宣传和诈骗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的相关知识,虚假宣传的认定主要可以从主体、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来看。虚假宣传的处罚责任由广告主承担,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标签:虚假,处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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