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360问答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车赶谓存德心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儿住常过斤答台名缺大烟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空本贵刚为复班况阶使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色大作损稳战货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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